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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养老年金 | 50005元 | 到养老金领取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50005元养老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鑫裕养老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万元 | (1)在鑫裕重疾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患鑫裕重疾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鑫裕重疾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在鑫裕重疾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患鑫裕重疾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鑫裕重疾合同终止,我们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
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万元 | 在鑫裕重疾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患鑫裕重疾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鑫裕重疾合同终止,我们除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给付10万元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20万元 | 在鑫裕重疾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鑫裕重疾合同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鑫裕重疾合同终止,我们给付2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护理保险金 | 20万元 | 若达到鑫裕护理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鑫裕护理合同终止,我们按达到鑫裕护理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护理保险金。 1.鑫裕护理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鑫裕护理合同现金价值。 在鑫裕养老合同终止前,若达到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鑫裕护理合同终止,我们给付20万元护理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00万元 | 若遭遇意外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身故的,鑫裕意外合同终止,我们给付10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因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鑫裕养老合同和鑫裕护理合同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若疾病身故属于鑫裕重疾合同保险责任范围,我们还将按照鑫裕重疾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男性:六十和六十五周岁两种;女性:五十五和六十周岁两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
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限为二十五年。
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止。
国寿鑫裕护理保险利益条款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相同。
国寿鑫裕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国寿鑫裕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鑫裕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鑫裕护理保险利益条款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或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达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或因疾病以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鑫裕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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